第一条 依据《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结合全市民办高中教育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高中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从构建我市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和我市高中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发展实际出发,经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常务会长会议批准,报市教育局民办处备案,由全市民办高中学校举办者、管理者、研究者和相关工作者自愿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工作总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高中教育工作的领导,遵守《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接受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的领导,坚持公益性行业组织定位,坚持“服务学校发展,推动行业进步”的宗旨,团结行业工作者,搭建行业命运共同体平台,为全市民办高中实现有特色的高质量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第四条 在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领导下,积极发挥凝聚、纽带、自律、推动与服务作用,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学习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政策解读、工作交流和学术研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行业热点、难点和诉求,推动行业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
(三)依照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展会员,开展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动。
(四)依托有关学术委员会和有关专业机构,搭建平台,对接资源,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提高民办高中依法依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五)组织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培育、发现和宣传植根于实践的典型经验与办学成果,为行业机构和行业工作者互动交流、专业培训与学习借鉴提供服务。
(六)建立行业风险防范机制,把握行业舆情动态,发挥行业预警和行业监督作用。
(七)完成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和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分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为在全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遵纪守法,运营正常的民办高中和相关非营利组织(机构)。个人会员应为在行业领域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突出专业成果(成就)的专业工作者。
第六条 分会按照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发展会员。分会负责会员的申请、初审与日常管理,并与协会秘书处对接注册。会员注册及证书发放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名单纳入协会会员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七条 分会领导机构组成。分会设理事会,五年一届,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
理事长为分会主要负责人,须经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后方可聘任。理事长每届聘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如理事长所在单位系分会主要发起单位,该单位应为理事长和分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和基本保障。
分会副理事长原则上不超过成员数1/3,届中根据实际可动态调整人选,调整总数不得超过初始人数的1/3,副理事长人选变动需报协会审定。分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2名,人选须报协会审定。
第八条 理事长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分会工作,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理事会议;
(三)提名分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报协会审定;
(四)代表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做好上级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九条 分会设秘书处,为分会常设办公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至2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助理事长负责分会财务、人事及其他相关事务;
(三)拟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经理事长授权,代表分会做好内外协调工作;
(五)完成理事长、理事长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协会下拨启动资金5万;
(二)会费;
(三)理事长单位支持;
(四)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政府资助;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分会成员有履行资助分会的义务,成员资助费用标准不低于本会理事的会费标准,副理事长资助费用标准应不低于本会常务理事的会费标准;均按协会会费收取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分会不单独设立账户,收取的会费和其它收入须全部纳入协会账户统一管理,分会根据协会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的制定、修改,须经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秘书处备案生效。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经2023年4月18日分会一届一次成员大会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