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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全市民办学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在全市民办学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各民办学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推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落实我市民办学校教师同等享受公办学校教师“五险一金”政策,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 以及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36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民办学校教师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8111)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民办学校实际,决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民办学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范围及对象

(一)范围

经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市各级各类全日制民办学校(含幼儿园)

(二)对象

⒈ 经县级以上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教育人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教育人才分支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民办教师。

⒉ 民办学校的其他人员。

二、建缴程序

根据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十七条“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按规定缴纳, 由学校统一收取, 教育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统一到社保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规定, 教育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到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温州市区为鹿城、龙湾、瓯海管理部)为民办学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建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新录用职工, 必须自正式录用(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一)单位办理缴存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⒈ 单位设立的证明文件(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或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⒉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⒊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⒋ 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⒌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二)办理流程

⒈ 单位确定缴存人数和缴存标准后,于每月15日前带有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归集窗口填写表格、设立住房公积金账号、双方盖章,签订小额支付协议;

⒉ 带已签订的小额支付协议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委托付款授权书。

(三)缴交方式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在承办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托收。各民办学校缴存标准参照各地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文件执行,缴存标准可登陆温州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wzgjj.com)查询。月缴存额每年度调整一次,一般在每年的7月份。因此,每年7月份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上一年度缴存基数计算,7月份(含)以后的按新的年度标准计算。

三、政策支持和行政措施

(一)鼓励民办学校依法建制。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深入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和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精神,民办学校可按照“先易后难、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规模较大、品牌较响、效益较好、职工较多的单位率先建制,目前困难的单位争取条件分别建制,逐步达到民办学校全覆盖;在人员上,可率先在管理层、骨干教师、长期稳定教师中建立,分阶段逐步推开,达到人员全覆盖;在建缴标准上,可“低门槛进入”,目前困难的学校,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城镇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存比例可在5%12%之间选定;条件许可的单位,可结合激励机制和薪酬政策,单位和职工直接按本市城镇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的12%缴存。

(二)落实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职工缴存基数在全市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服务和管理。

⒈ 使用住房公积金。各民办学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职工购买、建造、租赁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职工调动工作,可直接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同时,放宽提取使用条件,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2)非本市、县(市)城镇户籍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

本市、县(市)重新就业的;

(3)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

困难的。

⒉ 提供低息住房消费贷款。民办学校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在温州市区、各县(市)购建自住住房时,如符合条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有关违法责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明确办事人员专人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应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加强管理和服务,确定专人负责推进民办学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强化舆论宣传。各民办学校和分中心、管理部要做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发动、指导、督促等相关工作,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宣传月、员工座谈会、政策讲解会等活动,把住房公积金知识普及到每一位职工,把这项工作做成暖人心、得人心、稳人心的工作。

(三)建制时间要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在201410月底前,向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办理各民办学校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对逾期不办理缴存登记的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将在评先评优等考核方面给予限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联系人、联系电话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717

附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人

单位电话

手机号码

业务管理处

沙剑弘

88999153

13757878099

鹿城管理部

戴箴言

88999113

13957799157

龙湾管理部

 

86388702

13600665926

瓯海管理部

项容容

88509480

15858700006

瑞安分中心

叶芙蓉

65856167

13967708900

乐清分中心

陈文峰

61607185

13777721116

永嘉分中心

林永康

67021581

13588912300

平阳分中心

蔡雅静

63160306

13506639188

苍南分中心

罗上东

68757007

13780185558

文成分中心

吴方亮

67865042

13868688158

泰顺分中心

夏晓青

59280023

13906779666

洞头分中心

 

63482996

13606875351

送:王祖焕副市长,吕朝晖副秘书长,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办,市府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教育局各处室,各县(市、区)教育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处室。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4年7月17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