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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民办学校检查和评优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体局,在温各民办高校,市局直属各民办学校:

为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快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温州市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1+14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12年度民办学校检查评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评优范围

辖区内经教育、民政、工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和相应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在温民办高校。年检评优应做到应检尽检,应评尽评。

二、年检评优内容

年检评优内容分两项,第一项是法人登记证、办学许可证的年度检查,由民政、工商部门牵头,教育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对年度办学情况进行初审。第二项是对年度办学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开展年检优秀单位评选,具体操作标准见附件1(高校操作标准参照高校有关办学要求)。

三、年检评优时间及阶段工作安排

年检评优工作从20134月启动并于6月下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法人登记证、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阶段(520日前)

1.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根据民政、工商部门的部署,做好两证(法人登记证、办学许可证)的年度检查、换证工作。

2.教育部门做好年检初审工作。已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教育机构,按照温州市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相关政策要求,以及民政、工商部门年检标准进行初审;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教育机构按照民政部门年检标准进行初审,重点检查安保措施落实情况和财务制度运行情况,对于安保措施不落实,财务管理混乱或未建立财务制度的教育机构,年检初审不能评定为合格。

3.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对照相应的年检评优标准,对本年度办学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实事求是地撰写自查自评报告。

(二)第二阶段:初评、推荐阶段(5月下旬)

1.各县(市、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体局要按照民办学校年检评优操作标准《试行》对辖区民办学校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网络上进行公示。

2.各县(市、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体局于67前,按规定比例将初评为年检优秀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民办学校名单及相应材料报送到市民办教育协会(市教育局委托市民办教育协会负责年检评优工作)。联系人:洪中林;联系电话:1375887678918989780027

市局直属民办学校(包括在温民办高校)年检评优有关材料于510日前直接上报市民办教育协会。

3.各县(市、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体局应报送的材料(各一式两份并盖章)。

1)县(市、区)民办学校(幼儿园)年检评优推荐单位汇总表(附件2);

2)县(市、区)民办学校(幼儿园)汇总表(附件3);

3)推荐学校的自查自评报告和两证(法人登记证和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4)推荐学校填写的温州市民办学校(幼儿园)年检评优工作用表(附件4);

5)同时将《县(市、区)民办学校年检评优推荐单位汇总表》电子稿发送至wz660057@163.com

市局直属民办学校(包括在温民办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以上(3)(4)(5)项材料直接上报。

(三)第三阶段:抽查和综合评议阶段(6月中旬)

1.市民办教育协会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抽查,一般抽查面在10%左右;抽查中若发现有失实现象,则要进行全面复查。

2.市教育、民政、工商部门综合全市情况,对各县(市、区)推荐名单进行评议,确定年检优秀单位,并发文颁布。

四、年检要求、评优原则和奖励标准

(一)年检台账资料时间跨度主要在2012年度1-12月份,提倡组建电子台账。若学校已经按一定体系组建台账,则不要求重新整装,只需按本评估要求列出相应台账目录作为索引即可。台账资料要求真实、有效、精炼,若台账不实,则按该检测点的分值加倍扣分。

(二)检测点属定性要求的,应根据台账资料和实地走访、查看的情况,在检测点分值的10-87-54-0区间酌情给分;如属定量要求的,则根据达成度按比例给分。

(三)主要检查方法:听取学校简要介绍,实地察看校容校貌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巡视课堂教学和学生活动,访谈学校班子成员和师生,查阅台账资料,核对相关数据和工作记载等。

(四)参加市级年检评优的民办学校,必须在两证(法人登记证和办学许可证)年度审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推荐。推荐参加市级年检评优的名额,以各县(市、区)经过依法审批并取得两证(法人登记证和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为基数,全日制学校(幼儿园)按15%的比例推荐,非全日制培训机构按8%的比例推荐。

(五)年检优秀民办学校的奖励标准:全日制民办学校一次性奖励3万元,非全日制民办学校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能作为年检评优推荐对象:

1.未落实教师最低工资制度;

2.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法人治理结构;

3.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财务管理制度;

4.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收费政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当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1304271037068168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