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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为了适应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要求,加强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自身建设,经研究,拟对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意见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一、协会目前实行的是会员大会制,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因此拟将《章程》中原表述的“会员代表大会”改为“会员大会”。 
    二、《章程》第三条由“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全市民办教育单位及民办教育工作者,探索民办教育发展规律,为推进温州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拟修改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全市民办教育单位及民办教育工作者,探索民办教育发展规律,研究和反映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的热点与难点;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维权与其他行业服务活动,为推进温州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三、《章程》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原来是十款,有许多交叉重复的内容,拟调整为八款。表述为: 
    (一)组织会员学习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制订民办教育的行规行约,促进温州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关注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 
    (三)承接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任务,开展对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认证、指导,表彰奖励在民办教育各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积极开展民办教育机构之间交流与合作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办学水平,推动民办教育机构的强势发展; 
    (五)依法维护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合法权益,维护民办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民办学校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六)设置民办学校教师交流平台,协助有关部门建立民办教育人才库,提供人才信息,促进民办学校教师有序流动; 
    (七)根据会员需要,积极提供有利于民办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信息资料及其他服务项目; 
    (八)办好温州市民办教育网,积极与其他媒体合作,大力宣传我市民办教育办学成就及优秀办学者和优秀教师。 
    四、《章程》第六条 由“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拟修改为“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位会员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章程》第二十二条 由“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拟修改为“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代行常务理事会职责。” 
    六、在第二十三条等条款中,拟增设常务副会长职位。 
    七、《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拟增加“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的规定;原第四、第五款顺延为第五、第六款。 
    八、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中第三款拟增加“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原第三、第四款顺延为第四、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