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民办培训机构。无须取得教育部门前置许可的从事艺术、体育等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学校退出的具体方式包括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办学。 第四条 发挥市场在民办教育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民办教育供给侧结构改革,提升教育产业发展动力。发挥政府在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监管和引导作用,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 第二章 退出方式 第一节 民办学校分立 第五条 民办学校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新设分立是指现有学校分割为两所或者两所以上的民办学校,现有学校注销。 派生分立是指现有学校的一部分分立出去成立一所新的民办学校,涉及资产分割的,现有学校财务清算后继续办学。 第六条 民办学校分立基本程序 (一)民办学校董(理)事会作出民办学校的分立决议,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 (二)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三)公告债权和债务人; (四)签订民办学校分立协议; (五)民办学校清偿后剩余财产处置; (六)民办学校分立审批登记。 第七条 因分立而存续的民办学校,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报登记机关依法注销。新设分立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需要依法办理学校设立审批登记。 第二节 民办学校合并 第八条 民办学校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吸收合并是指一所民办学校吸收其他学校,被吸收的民办学校注销。 新设合并是指两所及以上学校合并设立一所新的民办学校,合并各方终止办学。 第九条 民办学校合并基本程序 (一)参与合并的各民办学校董(理)事会作出合并决议,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 (二)参与合并的民办学校签订合并协议; (三)参与合并的民办学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四)参与合并的民办学校公告债权和债务人; (五)进行资产合并和财产处置; (六)民办学校合并审批登记。 第十条 因合并而存续的民办学校,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报登记机关依法注销。新设合并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需要依法办理学校设立审批登记。 第三节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第十一条 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基本程序 (一)民办学校董(理)事会作出变更决议,报经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审核同意; (二)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三)公告债权和债务人; (四)民办学校变更审批登记。 第四节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包括依申请终止办学和强制终止办学两种情况。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