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民办培训机构。无须取得教育部门前置许可的从事艺术、体育等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学校退出的具体方式包括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办学。   第四条  发挥市场在民办教育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民办教育供给侧结构改革,提升教育产业发展动力。发挥政府在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监管和引导作用,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   第二章 退出方式   第一节 民办学校分立   第五条  民办学校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新设分立是指现有学校分割为两所或者两所以上的民办学校,现有学校注销。   派生分立是指现有学校的一部分分立出去成立一所新的民办学校,涉及资产分割的,现有学校财务清算后继续办学。   第六条  民办学校分立基本程序   (一)民办学校董(理)事会作出民办学校的分立决议,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   (二)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三)公告债权和债务人;   (四)签订民办学校分立协议;   (五)民办学校清偿后剩余财产处置;   (六)民办学校分立审批登记。   第七条  因分立而存续的民办学校,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报登记机关依法注销。新设分立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需要依法办理学校设立审批登记。   第二节  民办学校合并   第八条  民办学校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吸收合并是指一所民办学校吸收其他学校,被吸收的民办学校注销。   新设合并是指两所及以上学校合并设立一所新的民办学校,合并各方终止办学。   第九条  民办学校合并基本程序   (一)参与合并的各民办学校董(理)事会作出合并决议,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   (二)参与合并的民办学校签订合并协议;   (三)参与合并的民办学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四)参与合并的民办学校公告债权和债务人;   (五)进行资产合并和财产处置;   (六)民办学校合并审批登记。   第十条  因合并而存续的民办学校,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报登记机关依法注销。新设合并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需要依法办理学校设立审批登记。   第三节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第十一条  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基本程序   (一)民办学校董(理)事会作出变更决议,报经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审核同意;   (二)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三)公告债权和债务人;   (四)民办学校变更审批登记。   第四节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包括依申请终止办学和强制终止办学两种情况。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