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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9-01-17 17:44:22 浏览:115565次 发布:  字体:   打印本页

ZJCC04-2017-0010

 

温教民〔2017〕9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

2017年11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意见

 

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我市民办教育办学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不断得到满足,民办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制约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仍然存在,直接影响民办学校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加强民办学校管理,推进民办学校规范化建设,是推动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之举。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党组织的建设

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是民办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保证。民办学校应当将党的建设纳入学校章程,依法建立健全党组织,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加强选拔培养、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等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民办学校要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在时间、场所、阵地、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

二、规范法人治理

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学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应设立监事(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三、规范教学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民办中小学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安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等时间。要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师,确保体育、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力量。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通知》要求,规范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民办学校开设的拓展性课程和选修性课程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四、规范学校招生

严格实行招生计划报备核准制。民办中小学要在办学许可核定的规模内,根据本校办学条件与当地实际,将年度招生计划报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各民办中小学须按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中小学招生计划纳入年度事业计划,加强统筹管理。民办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班额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48人的标准。

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时间、范围和方式。民办中小学应立足审批机关所在地区域,与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普高对县域外招生按温州市教育局高中招生文件规定执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如需跨县域招生,须将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等报学校所在地市、县(市、区)教育局核准后进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须严格执行免试规定,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测试,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等途径变相组织招生考试;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可以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进行录取。民办中小学在启动招生之前,应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名额、报名方式、招生程序和录取办法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学校收费

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按温委发〔2013〕63号文件执行。各类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保教费(学前教育)、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及时公示”的原则收取,不得营利。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包括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等名义收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其捐赠收入需缴入学校专门设立的教育基金会,专项用于学校发展和奖教奖学等。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如需突破原收费标准,需经教育部门认可,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必须在下一个学年度重新公示后方可执行。

规范收费时限。从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幼儿园可按学期或月收取,不得预收费和跨年一次性收费;民办非学历教育可按学习期限或周期收费。

规范票据管理。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开具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

六、规范教师管理

健全教师招聘制度。凡招聘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求,通过资格审查、试教、体检、政审等考核程序,方可上岗执教。民办学校必须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合法、规范的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保手续。外教聘请须严格按照《浙江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浙外专发〔2017〕20号)进行管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维护民办学校间教师流动秩序。民办学校应共同维护教师流动秩序,共同抵制多次无故不履行合同、不守信誉的教师,严禁以高薪利诱、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招聘其他学校合同期内教师。严禁民办学校以虚假广告和宣传招聘教师。严禁民办学校在教学期内,招聘其他学校教师。民办学校不得以强制、胁迫、恐吓等不正当手段,阻止合同期满的教师到其他学校应聘。

规范民办学校教师考核。学校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加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民办学校师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落实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民办学校应当按规定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教师培训计划,对教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创造条件,确保教师参加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教师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职称)聘任的必备条件。

七、规范财务运行

规范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举办者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必须在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将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规范账户管理。民办学校只能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和因业务开展需要开设的食堂、基建、工会等专用账户,原则上同一业务性质的资金往来不得多头开户。民办学校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集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体外循环”、 “账外账”。

规范负债管理。民办学校必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学校负债规模,改善学校债务结构,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的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需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落实安全责任

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校园安全工作全员参与、全员定责、全员管理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

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加强校园安全基础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不断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各种安全隐患排查,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制定消防逃生、防震减灾等各项应急预案,加强火灾、地震等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突出抓好学生饮食安全,提高学校食堂等级,民办学校食堂应达到C级以上水平。

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安全知识培训;以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为重点,有针对性开展防溺水、防网络诈骗、防暴力欺凌、防交通事故、防火、防食物中毒及生命安全等安全专题教育;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力、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根植于学生心中。

九、建立星级评估制度

修订《温州市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实施办法》,按照民办学校特点,建立温州市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星级评估制度,将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星级评估由低到高分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四个等级,依据《温州市民办学校星级评定标准(试行)》开展评估认定。民办学校星级评估结果每年3月份向社会公布。星级评估突出学校教育教学规范化管理,并将规范办学行为纳入星级评估的一票否决指标。对通过相应等级评估的民办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政府购买服务、招生收费、评先评优、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对评估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学校,及时督促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降低等级,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十、强化学校信用建设

强化民办学校信用建设,构建自律和诚信办学机制,营造民办教育诚信环境。逐步建立和开发全市民办学校信用管理平台,形成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体系。民办学校应将登记信息、举办者信息、内部治理信息、招生信息、收费信息、年度财务信息、接受和使用捐赠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强化民办学校及举办者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

十一、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积极发挥民办教育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民办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县民办教育协会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开发民办教育协会行业自律功能,强化行业自律机制。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完善民办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

十二、加强年度检查工作

加强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对民办学校履行规范办学责任进行重点检查。县(市、区)教育局要细化要求,突出重点,严格把关,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第,依法依规对民办学校年检结果做出评定。对于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及时提交登记部门,注销登记资格;营利性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强化民办学校年检评优工作,对办学规范、履职到位的民办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评先评优、财政扶持、培养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十三、建立规范办学督查制度

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将其作为新时期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地责任督学的作用,对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切实做好规范管理工作。

建立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联合抽查制度。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发改、民政、审计、人社、市场监管、税收、安监等职能部门,每年按不低于民办中小学数的10%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招生、收费、财务、安全、教师聘用等内容,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年检的主要依据。

建立办学质量督查制度,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建立办学条件巡查制度,对办学投入不足、达不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的,年度检查不得评定为“合格”。

十四、加大奖惩力度

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奖惩制度,对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良好的学校给予重点奖励和扶持;对教育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存在违规违纪办学行为的学校加大惩治力度。

对违反招生政策,影响和扰乱招生及教学秩序,以及采用不正当手段招聘其他学校合同期内教师,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学校,核减当年度招生规模,取消各类政府补助和评先评优资格直至恢复信用。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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